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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新药引进及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2017-05-31 00:00:00 阅读量:8595 来源:
 
 
 
 
  一、新药引进管理规定
 
  (一)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新药引进管理工作。
 
  (二)新药引进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上半年为4月底,下半年为10月底。参加人员为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
 
  (三)新药引进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公司均可填写<<新药登记表>>提交药剂科;本院医师填写<<新药采购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提交药剂科;科主任可以直接填写<<新药采购申请表>>提交药剂科。药剂科对申请新药的合法性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公司申请的新药符合如下条件者,药剂科可以将筛选出来的药品交各专科主任,科主任根据专业需要,决定是否填写《新药采购申请表》。然后,药剂科根据该申请表进行采购。
 
  (1)进入城镇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险甲类或乙类报销范畴;
 
  (2)进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畴;
 
  (3)不违背医院抗菌药物目录规定;
 
  (4)申请公司承担因该药品过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2.本院医师申请的新药符合如下条件者,药剂科可以直接批准进入医院使用。
 
  (1)进入城镇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险甲类或乙类报销范畴;
 
  (2)进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畴;
 
  (3)不违背医院抗菌药物目录规定;
 
  (4)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配送公司承担因该药品过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3.药品生产企业、配送公司、本院医师申请的新药如果存在如下情况,则由药剂科提交分管院长、院长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根据医院临床需要进行筛选、讨论,集体决定是否引进。
 
  (1)未进入城镇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险甲类或乙类报销范畴;
 
  (2)未进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畴;
 
  (3)申请药品虽然进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但价格较高,会影响医院药占比及增加患者负担;
 
  (4)违背医院抗菌药物目录规定;
 
  (5)用量小且配送公司不承担因该药品过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的药品。
 
  (四)药占比及医保人均费用超过医院规定的科室不能引进新药。
 
  (五)严格执行“一品双规”制度。同一通用名药品超过2种规格的,原则上采取淘汰制,即引进一个,淘汰一个。
 
  (六)严格控制辅助治疗药物、功能改善药物及换“马甲”药物的引进。
 
  二、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一)药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医院药品的采购与供应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凡擅自购进药品,财务科不得付款,并视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药品采购渠道必须是合法的药品经营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由药剂科负责资质审核,并经院领导批准确定。
 
  (三)采购常用药品实行网上采购制度。药库保管员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库存量拟定采购计划,报请药剂科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上网采购。实时接受省卫生厅监督。采购员不随意变动采购计划。若用现金购药需提前请示批准。药品价格按中标价格采购,未中标的药品按市场价采购,对未中标的药品要严格控制品种和数量。
 
  (四)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生物制品、新药等应严格执行规定,进口药品注意查验进口检验报告书等。
 
  (五)各科因治疗需要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由专科经治医师确定数量,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科及分管院长批准后药剂科临时购进,并由经治医师负责使用完毕。
 
  (六)因各种原因不能供货而需变更剂型、规格及生产厂家的药品,由药剂科征求相关临床科室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院长审批。
 
  (七)采购药品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八)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入库验收有药库保管员、质检人员参加,药剂科主任负责监督,不合格药品不入库。
 
  (九)实行药品采购、管理、结算三分开。财务科核付药资时,必须严格核对供货单位。
 
  (十)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要廉洁自律,违反规定的按本院《奖惩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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