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所有领取医院干部津贴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四)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五)民主集中制;
(六)能上能下。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团结同志,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五)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七)原则上初次任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不超过45周岁、护士长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熟悉电脑基本操作。
(九)在近3年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具体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见附件(《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层干部岗位任职条件表》)。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
(一)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评考核等工作;
(二)采用竞聘上岗或推荐考察的方式任用中层干部;
(三)中层干部原则上聘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并适合继续任职者可续聘连任;原则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年龄不超过55周岁、护士长不超过45周岁,其他科室负责人男不超过59周岁、女不超过54周岁,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纪违法受到相应处理的;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的。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解聘手续。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设备、药剂、总务、基建等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医院根据情况3-6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 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现任中层干部,任期内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实行科主任(科长)负责制,科室主任(科长)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和相应职能部门管理;护士长、副主任除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外,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组长对相应的科长(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 各中层干部负责完成医院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四条 医务部、护理部、院感科、医保办、防保科、药剂科、设备科、物价科等职能部门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等职权。
第十五条 科主任(科长)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科室业务、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负责,享有科室及人员管理权、科室业务决策权、科室经济分配权。
(一)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科研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项临时性工作。
(三)负责本科室人员的考评考核,对本科室人员晋升职务、晋聘职称具有推荐权。
(四)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负责拟定科室二级经济分配方案,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负责本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含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
(六)负责本科室人员进修、实习带教、传染病管理、院感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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