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医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聘任及管理工作人员;
(五)在总编制内拟定医院编制结构、年度进人计划、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设置方案,人员岗位管理实施方案,提交理事会审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拟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人员招聘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拟定政策规定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定通过,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定期向医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医院院长根据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医院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负责医院医教研、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向理事会提名医院中层领导的任免建议;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决定任免后,聘任中层领导;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医院院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四)为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代管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长拟任医院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