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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章程》(六)
2017-05-25 00:00:00 阅读量:4724 来源: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医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聘任及管理工作人员;
  (五)在总编制内拟定医院编制结构、年度进人计划、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设置方案,人员岗位管理实施方案,提交理事会审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拟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人员招聘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拟定政策规定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定通过,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定期向医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医院院长根据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医院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负责医院医教研、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向理事会提名医院中层领导的任免建议;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决定任免后,聘任中层领导;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医院院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四)为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代管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长拟任医院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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