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批准;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或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期间,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 在理事长职位出现空缺,新任理事长未到任之前,由举办单位委派1名领导临时代行理事长职责,并敦促及时推选聘用理事长到位任职。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也可根据行政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告知全体理事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并送达相关材料;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医院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医院负相关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异议或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由专人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薄上签名确认。理事会会议记录应由专人保管,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监事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由过半数成员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