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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章程》(四)
2017-05-25 00:00:00 阅读量:4712 来源: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构成及产生方式为:
  (一)理事来源和构成:举办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医院党政领导、职工代表、行业组织或企业代表、社区服务对象代表;
  (二)理事产生方式:举办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由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委派,职工代表、行业组织或企业代表、社区服务对象原则上推选产生;医院内部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理事组成人数的半数。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批准,在医院办公室加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明确1名人员兼任理事会秘书,承担理事会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医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医院业务发展规划;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决定任免后聘任医院院长,副院长;
  (四)提名或任免副理事长;
  (五)任免医院中层领导,按权限报送备案后实施;
  (六)审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定医院机构设置方案和人事管理方案;
  (八)审定医院重大项目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方案;
  (九)审议医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经举办单位同意后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相关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医院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医院领取报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医院开展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向理事会反映医院职工、病患者各类诉求的权利;
  (六)对医院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者议案;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八)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理事会宗旨,自觉维护医院形象;
  (二)遵守理事会会议规则,自觉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禁止披露医院涉密信息;
  (六)禁止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在医院牟取不当
  利益;
  (七)参与协调解决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依据规定回避或申请回避;
  (九)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须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和医院党政领导、职工代表理事,因退休、工作调任等原因离开委派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资格自然终止;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六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举办单位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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