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构成及产生方式为:
(一)理事来源和构成:举办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医院党政领导、职工代表、行业组织或企业代表、社区服务对象代表;
(二)理事产生方式:举办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由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委派,职工代表、行业组织或企业代表、社区服务对象原则上推选产生;医院内部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理事组成人数的半数。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批准,在医院办公室加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明确1名人员兼任理事会秘书,承担理事会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医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医院业务发展规划;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决定任免后聘任医院院长,副院长;
(四)提名或任免副理事长;
(五)任免医院中层领导,按权限报送备案后实施;
(六)审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定医院机构设置方案和人事管理方案;
(八)审定医院重大项目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方案;
(九)审议医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经举办单位同意后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相关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医院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医院领取报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医院开展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向理事会反映医院职工、病患者各类诉求的权利;
(六)对医院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者议案;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八)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理事会宗旨,自觉维护医院形象;
(二)遵守理事会会议规则,自觉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禁止披露医院涉密信息;
(六)禁止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在医院牟取不当
利益;
(七)参与协调解决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依据规定回避或申请回避;
(九)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须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和医院党政领导、职工代表理事,因退休、工作调任等原因离开委派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资格自然终止;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六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举办单位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