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立现代医院资产制度。现代医院资产制度包括现代医院资产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收支管理制度和多元化的投入与补偿制度等等。
(一)资产管理制度。以产权关系明晰为主导,明确与医院办院宗旨和职责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同时,通过健全医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成本核算和收支管理制度。医院独立核算,通过成本核算,控制各项运行成本,努力提高办院效益;加强医院的服务收入、社会捐赠等各类收入和支出管理,规范预算外事业资金管理。
(三)多元化的投入与补偿制度。一是财政投入与补偿。政府依法保证医院经常性、基础设施和设备投入充分,有效和合理的专项经费补助。二是事业服务补偿。根据自身性特点及事业服务范围依据物价及有关部门收费规定,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实现自我补偿。三是社会投入与补偿。积极提倡和鼓励社会各团体和个人捐资和资助医院。
第五十二条 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第五十三条 医院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医院按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