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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章程》(九)
2017-05-25 00:00:00 阅读量:4990 来源: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医院章程;
  (二)医院发展规划;
  (三)医院年度报告;
  (四)财务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五)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医院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发布注销申请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通过。涉及医院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四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须对章程进行整体性修改;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医院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理事会         2015年1月3日印发
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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